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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洗錢宣傳月——反洗錢知識普及

        反洗錢基礎知識


        什么是洗錢? 


        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洗錢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各種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犯罪行為。比如,為犯罪分子提供銀行賬戶、購買有價證券、轉移資金等。



        “黑錢”主要來自哪些犯罪活動?


        所有因犯罪活動獲得的收入都是“黑錢”,將這些“黑錢”存入金融機構、進行投資產生的收益,也是“黑錢”。特別是,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了與“洗錢”有關的七類嚴重的“上游犯罪”,分別為: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在我國,清洗這七類上游犯罪的“黑錢”,要按洗錢罪論處,情節嚴重的,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其他洗錢行為將按照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九條或其他相關條款論處。



        洗錢活動有哪些途徑或方式?


        常見的洗錢途徑或方式有:

        ● 通過境內外銀行賬戶過渡,使非法資金進入金融體系;

        ● 通過地下錢莊,實現犯罪所得的跨境轉移;

        ● 利用現金交易和發達的經濟環境,掩蓋洗錢行為;
        ● 利用別人的賬戶提現,切斷洗錢線索;
        ● 利用網上銀行等各種金融服務,避免引起銀行關注;
        ● 設立空殼公司,作為非法資金的“中轉站”;
        ● 通過買賣股票、基金、保險或設立企業等各種投資活動,將非法資金合法化;
        ● 通過購買彩票進行洗錢;
        ● 通過購買房產進行洗錢;
        ● 通過珠寶古董交易和虛假拍賣進行洗錢。



        誰是洗錢活動的受害者?


         洗錢為犯罪活動轉移和掩飾非法資金,使不法分子達到占有非法資金的目的,從而幫助、刺激更嚴重和更大規模的犯罪活動。洗錢活動嚴重危害經濟的健康發展,助長和滋生腐敗,敗壞社會風氣,腐蝕國家肌體,導致社會不公平。洗錢活動造成資金流動的無規律性,影響金融市場的穩定。洗錢活動損害合法經濟體的正當權益,破壞市場微觀競爭環境,損害市場機制的有效動作和公平競爭。洗錢活動破壞金融機構穩健經營的基礎,加大了金融機構的法律和運營風險。洗錢活動與恐怖活動相結合,還會危害社會穩定、國家安全并對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形成巨大威脅。




        誰是我國反洗錢工作的監管者?


        根據我國《反洗錢法》和《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反洗錢工作的主要監督管理者;同時,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根據自己的職責負責某一方面的反洗錢監督管理工作。



        為什么金融機構是反洗錢的第一道防線?


        洗錢行為一般分為三個階段:一是放置,即把非法資金投入經濟體系,這主要在金融機構完成;二是離析階段,即通過復雜的交易,使資金的來源和性質變得模糊,非法資金的性質得以掩飾,而金融機構正是提供各種交易服務的機構;三是歸并階段,即被清洗的資金以所謂合法的形式被使用。
         

        洗錢行為的三階段特點表明,金融機構作為資金融通、轉移、運用的中轉站和集散地,客觀上容易成為洗錢活動的渠道。然而,隨著金融服務智能化的發展,任何通過金融機構進行洗錢的活動都會留下蛛絲馬跡。因此,金融機構是監測和打擊洗錢活動的第一道防線。




        反洗錢案例


        案例1


        譚某是某銀行客戶服務部主任,2005年12月至2007年4月,譚某與其兄及北京某醫療器械公司法人代表陳某串謀,利用快件渠道采取偽報品名、瞞報價格、分期郵寄中轉等手段,從美國將價值人民幣1112.11萬元的心臟支架等醫療器械分別以323個包裹走私入境,偷逃應繳稅款人民幣199.76萬元。其間,譚某在直接參與走私醫療器械犯罪的同時,利用在銀行工作的有利條件,采用郵政匯兌、提取現金、借他人銀行卡轉賬、境內外對沖等手段,接收和轉移走私資金達1100.85萬元,直接構成洗錢罪的洗錢數額為80.03萬元。2007年12月7日,當地人民法院對譚某等人走私及洗錢一案一審宣判,認定被告人譚某犯走私和洗錢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105萬元。



        案例2


        2002年8月至2004年4月,蔡某將在菲律賓制造和販賣毒品所得的贓款陸續通過菲律賓的地下錢莊匯入我國境內地下錢莊。在蔡某的指使下,其叔甲、其堂弟乙分別以各自名義在銀行開設個人賬戶,并將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的贓款存入上述賬戶。事后,甲和乙將大部分贓款轉出,用于買汽車等。2005年5月9日,當地人民法院以洗錢罪判處被告人甲有期徒刑3年,并外罰金33萬元;判外被告人乙有期徒刑2年零6個月,并處罰金17.5萬元。




        保護自己,遠離洗錢


        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證件


        為成他人之美而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證件,可能產生以下后果:

        ● 他人借用您的名義從事非法活動;

        ● 可能協助他人完成洗錢和恐怖活動;

        ● 可能成為他人金融詐騙活動的替罪羊;

        ● 您的誠信狀況受到懷疑;

        ● 因他人的不正當行為而致使自己聲譽受損



        不要用自己的賬戶替他人提現


        通過各種方式提現是犯罪分子最常采用的犯罪手法之一。有人受朋友之托或受利益誘惑,使用自己的個人賬戶(包括銀行卡賬戶)或公司的賬戶為他人提取現金,逃避監管部門的監測,為他人洗錢提供便利。也有人通過自己的賬戶為他人提現進行詐騙或攜款潛逃。然而,法網恢恢,疏而不漏。請您切記,賬戶將忠實記錄每個人的金融交易活動,請不要用自己的賬戶替他人提現。



        勇于舉報洗錢活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為了發揮社會公眾的積極性,動員社會的力量與洗錢犯罪作斗爭,保護單位和個人舉報洗錢活動的合法權利,我國《反洗錢法》特別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公安機關舉報洗錢活動,同時規定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對舉報人和舉報內容保密。



        轉載自星驛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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